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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由于行政诉讼案件的特殊性,常发生当事人因不知哪些案件应申请复议及申请复议后什么时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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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由于行政诉讼案件的特殊性,常发生当事人因不知哪些案件应申请复议及申请复议后什么时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发生案件超诉讼时效最终败诉的结果,对某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法律规定必须要先向作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复议请求,不服复议决定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过程中,发现由于行政诉讼案件的特殊性,当事人经常因不知道哪些案件应该申请复议,申请复议后什么时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导致案件超过诉讼时效而败诉。对某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法律规定必须先向做出该行为的机关上级提出复议请求,不服复议决定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避免程序违法。修改后的《》对行政审批程序问题进一步严格了司法审查标准,第七十四条第一项明确规定“行政程序轻微违法,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也应判决确认违法。因此建议,行政机关应高度重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严格遵守立案、调查、告知、听证、时限、送达等法定程序要求,减少和避免因程序违法而败诉。第二,尽快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纳入行政部门年度考核办法。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上升为法定诉讼义务,进一步强化了司法机关通过行政案件审判对行政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建议尽快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纳入行政部门年度考核办法中的主要内容,提升出庭率,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成为一项常态工作,对树立法治政府的形象起到积极作用。第三,畅通行政诉讼与复议的衔接机制。建议行政复议机关充分发挥复议机关的监督纠错功能,解决行政复议中维持率高、纠错率低的问题,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第四,信息公开十分必要。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已成为近年来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的一个重要增长点。因此建议,相关行政机关要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最大限度地满足和保障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对于符合公开条件的申请事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的公开;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范畴或无法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主动沟通,依法履行告知释明等义务,取得申请人的理解;书面答复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做到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充分。另外,对于部分涉嫌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的申请人,要进行严格审查,以兼顾维护法律严肃性和保障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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