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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缴足前的股权转让问题。《公司法》规定的股权转让,并未限于实缴出资部分对应的股权;换言之,出资未缴足的股权转让未被《公司法》所明文禁止。另...
关于未缴足注册资本之前的增减资问题。 (一)《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均未禁止或限制公司在原注册资本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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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司法》第28条第2款的规定,不按规定缴纳所任教的出资人应当依据投资各方所签订的协议,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出资人不能按照约定出资,将可能导致公司无法继续运作,对于其他人而言,则意味着投资失败,将遭受经济损失,因此其他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股东完全可以按照在此之前所达成的投资协议或者章程的规定对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劳务、商业特许经营权是不能用来出资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变更注册资本,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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