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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走私贩私活动中,应当严格检查经销国家配额管理的进口商品或者国家配额管理的进口商品自用单位和个人的相关手续或者证明...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不满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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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11月14日)第六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是指对多次走私未经行政处罚处理的。《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走私贩私活动中,对经销国家配额管理的进口商品或者国家配额管理的进口商品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查验其有关手续或者证明。其中,汽车、摩托车应具备《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和缉私没收车辆定点销售单位的发货票;其他商品应具备进口手续、合法经销单位的发货票、合法的处罚决定书其中的一种。对不具备上述手续或者证明的,区分情节,予以处罚: 1、对经销的,没收物品,没收销售款,可并处物品等值10-20%的罚款;对经查证属于走私物品的,没收物品,没收销货款,可并处物品等值20%的罚款。 2、对购买批量家电等物品自用的,处物品等值10-30%的罚款,对购买汽车、摩托车自用的,一律没收。 (二)对为经销非法进口商品活动牵线搭桥,提供各种手续、证明、汽车牌照、资金、运输工具、仓储等方便条件的,没收专用工具,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额1-3倍的罚款;无法确定非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走私贩私行为,除按本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党纪、政纪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1、对于构成走私文物罪的既遂的犯罪分子,我国人民法院应对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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