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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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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下列商标使用形式,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由此可以看出,商标侵权行为是多式多样的。随着社会经济不断的发展,新的经营模式不断的涌现,一些新的商标侵权形式会不断出现。因此,即使不属于上述商标侵权表现形式,但实际使商标专用权受到损害的行为,也应当属于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就构成犯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也构成犯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
刑法分则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罪中,有3种是侵犯商标权方面的犯罪。具体是:假冒商标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原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假冒商标罪。当时,在我国假冒商标方面的犯罪并不严重,很少适用。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谋取非法利益越来越严重。假冒名牌产品冲击市场,引起人民群众不满。1983年3月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规范市场经济下商标管理秩序。为了严厉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的违法犯罪活动,制止商标侵权行为,促进商品质量的发展,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2月颁布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对刑法原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假冒商标罪之规定作了重要的修改,并补充规定了两种新的犯罪。修改刑法时,已将其全部纳入刑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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