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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在案件审理结束后才开始受害者的赔偿手续。法律没有规定的时间长短。如果非法集资的剩馀财产中有房地产等难以处理的财产。退款资金可能需要更长时...
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罪,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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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无论非法集资的参与者是否应该“认赌服输”,其参与非法集资所造成的损失都是自己承担的。因此金融从业者尤其是金融从业者中从事风险管控工作的人员都耳熟能详的一句话是:“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但事实上在非法集资活动中,虽然怀着一夜暴富的赌徒心理参与的人数众多,但并非所有的参与者都是抱着赌博的心理参与的。非法集资类案件存在三种主要的类型:主导型、参与型和被利用型三类。显然在被利用型中,因为被利用而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人,都不知道自己从事的行为是犯罪活动。连犯罪行为人尚且如此,何况很多普通的参与非法集资的受害者。他们之中的很多人根本不知道自己的钱投向的是违法犯罪的温床。而一般非法集资行为常常具有"刚性兑付+高回报+政府背书(商业增信)"这三个特征,在业内被称为“黄金三要素”。其中“刚性兑付”是指不法机构或个人往往承诺一定期限内给予投资人还本付息;“高回报”是指非法集资的犯罪实施者通常会向被集资人承诺高额回报;而“政府背书”是指很多从事非法集资的企业在前期会和地方政府保持紧密的联系,取得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它们往往可以获得地方政府批文、担保(保险)合同等规范性文件为自己的商业增兴。与此同时,很多涉嫌非法集资的企业负责人经常带有政府授予的荣誉光环,比如中青年企业家、政协委员等称号。在犯罪活动的实施中,其甚至借用地方乃至全国主流媒体对其所谓的投资项目进行大肆宣扬和报道,吸引投资者投资。最近轰动全国涉及近千亿的“e租宝”非法集资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上述所有这些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惯用的混淆视听、蛊惑民众的手段。而随着时代的发展,非法集资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近年来,传统的非法集资活动开始利用“互联网金融”的噱头,打着所谓“互联网金融”的幌子,以P2P、私募基金、财富管理、股权众筹、保险互助计划等名义进行集资,迷惑性和危害性极大,一时间互联网金融沦为非法集资的“重灾区”。而受害者多为中老年人。探求原因,现代社会大多中老年人尤其是老年人生活稳定,同时拥有不菲的积蓄,加之贪图小利的心理,难以抵制“高额回报”的诱惑。再加上他们的子女不常在身边,更难以抵挡年轻“理财推销员”的“亲情攻势”,自愿甚至积极地参与集资。所以,当前社会上非法集资猖獗的原因是有多方面的,不能仅仅凭“愿赌服输”来化解。治理非法集资行为,依然需要惩罚和教育并举。在加强对形形色色的犯罪分子进行严厉打击的同时加强对广大投资人的教育,提高投资人的辨别非法集资的能力和水平。毕竟,在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中,你看中的是别人的利息,而别人看中的是你的本金。这世上少有不劳而获的事情,千万莫信天上会掉下馅饼!
非法集资受害者可以提供嫌疑人伪造的集资证件、文件、隐瞒事实的集资说明书等材料去公安机关管理部门进行报案。还可以提供嫌疑人虚构的非法集资的海报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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