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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当地的卫生局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您好,您可以先与医院就医疗事故的确认和赔偿处理问题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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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伤害法医鉴定程序 1、法医鉴定主要受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委托的鉴定。县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需要作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的,须委托县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初次鉴定,不得越权鉴定。 2、委托鉴定由办案单位进行,不授理以个人名义委托的法医学鉴定。 3、委托法医鉴定前,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准备充分的鉴定材料,交由法医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案件受伤当事人应配合办案单位提供病历资料、检查报告单、影像诊断资料(X片、CT等)等鉴定资料。 4、法医应当对被鉴定人进行人身检查,可以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有确定鉴定时机的义务。委托单位和被鉴定人应当配合法医鉴定。 5、对行动能力严重受限的被鉴定人,办案单位和法医可以到被鉴定人所处的地点进行人身检查。 6、办案单位或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理由不足、不全面、发现新的材料以及解答新问题,可以由办案单位委托原作出鉴定的法医进行补充鉴定。 7、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有异议,可以向办案单位申请委托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重新鉴定。 8、办理期限 自被鉴定人受伤后至案件审理判决、调解终结前。需要到医疗终结才能鉴定的则到医疗终结后鉴定,若不能医疗终结的不可鉴定。
公民因受到不法伤害或者由于车祸、工伤事故、伤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索赔等需要进行法医鉴定时,只要持委托鉴定单位的介绍信,即可到法医门诊直接进行人身伤害的法医鉴定。进行法医鉴定,公民应向法医如实提供与伤害有关的情况、说明鉴定的目的和需要解决的问题、说明鉴定目的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带齐有关的病历资料等。法医鉴定人根据被鉴定人具体伤害程度实施检查和有效治疗,并依据检查结果,依法作出相应的鉴定结论。鉴定书可以作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证据向有关部门提供或出示。同时,被鉴定人如果不服该结论,也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对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的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对于公民突然意外死亡,死因不明的,向所在县(市)区公安局提出检验鉴定申请。由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或者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向所在县(市)区公安局刑侦部门报案提出检验鉴定申请。除以上情况外,公民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向所在县(市)区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报案,提出检验鉴定申请: 1.发现突然意外死亡,死因不明的; 2.由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或者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 3.购买、食用了不符合隆重标准的食品或者掺杂了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物质的食品,造成严重中毒或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的; 4.购买服用假药、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的; 5.购买、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致使现严重疤痕、毁容或者对于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的。因民事纠纷引发的“案子鉴定”等法医学鉴定,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由省公安厅刑科所做出。
一,做法医鉴定需要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1,领取个人资料(法医鉴定书)时,一般要求提供能证明个人有效身份身份证件; 2,具体可打电话咨询(法医鉴定书)保管单位。 二,有效身份证件: (1)居住在中国境内16周岁以上的中国居民,为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居住在中国境内16周岁以下的中国居民,为户口簿;中国籍的华侨可以是中国护照。 (2)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人民武装警察,为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3)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 (4)外国公民为护照。 (5)法律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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