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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食品协管员岗位需提供无违法犯罪证明...
(1)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政审:凭县处级以上国家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介绍信、经办人员工作证,向被证明对象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或签署证明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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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移民的时候,受理国(美欧加澳)等一般会根据其移民政策要求提供,但目前国内有些单位在招工、参加交易会时要求提供,目前没有国家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就像有的招工规定不招大三阳的肝病患者一样,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只是一些单位的组织行为和个人行为。
误工费无法提供证明,可以到用人单位开证明,或者根据受诉法院当地的相近职业的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计算开出证明。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误工收入*误工时间;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误工时间*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不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误工时间*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
民函【2015】266号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了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的有关要求,经与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银监会协商,现就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加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像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各地民政部门在出具证明时,应当根据当事人所涉事项,在出具证明中注明“本证明仅限于XXX(申请人)办理赴XX国家(或者台湾地区)的XX公证事项使用,用于其他事项无效。二、各地要高度重视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民政部关于加强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的通知》(民函【2013】183号)确定的各项任务。省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大资金、人类投入,不断完善本省(区、市)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各级婚姻登记机关要加快纸质历史数据补录工作进度,为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部门核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记录情况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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