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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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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因此,在本案中,你儿子的伤害结果如果学校有过错,自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学校没有过错,则全部责任应该由伤害你儿子的学生(或其家长,如孩子不满18周岁)承担。
学习同学之间逗玩导致学生大腿骨折,学生家长承担教育不力的理论上的管理教育责任,学校承担监督管理责任,逗玩同学双方自己直接意外事故的主要责任,因为三年级的学生为未成年人,所以,学生家长承担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学校一般都购买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通过保险理赔以后的受伤小学生的事故直接损失一般由学校,事故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共同分摊承担。
就你所述,案件属于学生在学校收到伤害的问题,属于侵权案件,就这一案件,法律是区分两种的,一是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0岁以下的,这时学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除非学校能证实尽到了管理,保护义务;二是10岁以上18岁以下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个需要学校和对方的学生家长承担责任。但无论是无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您必须有证据证实事件发生的过程:即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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