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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你所述的内容看,丈夫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该笔债务属于丈夫个人债务。再有,关于借据,需要知晓借据的具体内容后方可判断是否为夫...
1、夫妻一方举债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的,比如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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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共同债务。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家庭生活需要所欠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必须向你讲明的是,自你们结婚登记之日起至你们离婚期,你们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双方各自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997年月-3月,虽然你们没有经济来往,但是,你们还未到离婚手续,因此在法律上还属于夫妻关系,在此期你妻子为家庭生活所欠的债务,仍属于你们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你再以此起诉你妻子,对执行你的案子来说没有多大影剧院响。 现在你需要查明的是,你妻子的那个债务到底是何时的债务,如果是在你们婚姻存续期间存在的,那委法院列为你为共同执行人是没有错的。如果不是在你们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那委法院就不应列为你为共同被执行人。
在今天发布的司法解释中,最高法还明确了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举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也就是说,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具名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程新文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精神,婚姻作为夫妻生活的共同体,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的范围内,夫、妻互为对方代理人,享有家事代理权。基于此,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界定,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八大类,分别是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也就是说举债用于上述家庭消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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