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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的情形。《行政处罚法》之所以作出从轻、减轻或除行政处罚,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第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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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少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2、被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第二十五条规定,14岁以下人员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管教。14岁以下的自然人在生理智力上具备了解自身行为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能力,不具备自觉控制自己行为、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因此,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其监护人管教。第26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不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根据中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未满14周岁的自然人,在生理、智力上尚未发育成熟,还不具备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能力,也不具备自觉地控制自己行为和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所以,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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