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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
可以要求,但是要看对方是否配合愿意,以及对方的经济实力能不能一次性支付。法律不规定强制性一次性法律规定的是按月承担。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后,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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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离婚子女抚养费期限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付情况,那他可以减少给付。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2)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如果是两个子女,一般父母各抚养一个,不抚养孩子一方有探视权,同时需要支付抚养费,一般以实际收入的20%-30%为限,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若对方拒绝支付,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负担两个子女抚养的,对方抚养费支付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 抚养费可以根据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或者支付抚养费的实际经济情况相应变更,可以要求增加也可以要求减少。 不能以不要抚养费为由剥夺对方的探视权,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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