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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中国人都有户口都能上学权利,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能拒绝孩子上户,有出生证明就可以办理上户。因为非婚生子女也有申报户口的权利,不能崎视。非...
没有结婚证上户口有以下几种处理办法: 1、先领了结婚证再替孩子上户口。 如果已达到法定年龄,可去民政局领结婚证,再去派出所替孩子上户口。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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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母婴保护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2、出生医学证明只是婴儿的最直接最原始的身份记录和证明,是卫生部门专有的职权。 3、而结婚证是民政部门的事,而准生证是计划生育部门的事,与卫生部门无关。提供父母的相关信息就可以了。
属于未婚生育,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即罚款)后才能帮孩子上户口,罚款的标准是按你们双方户籍地镇(乡、街道办)人均年收入的2倍征收,罚款后,带罚款收据、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户口本到其中一方户籍地派出所办理新生儿户口申报手续即可
人口普查和有真实的出生证原则上就可以登记户口,公安部门不罚款。你非婚生育行为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建议你主动到当地计生部门接受处理。 法律链接: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条例名称修改为《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五)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七)索取、收受贿赂的; (八)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奖励专项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九)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十)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 第四十二条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 (四)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 (五)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超过部分按1倍至2倍征收。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收养他人子女期满六个月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又没有正当理由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生育的,依照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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