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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原则是: 1、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 3、照顾无过错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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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一、平均分割原则。即将夫妻共有财产调整分配,达到夫妻在双方取得财产的价值上基本对等或者是大致相当的效果。第二、照顾子女或女方权益的原则。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到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第三、约定优先原则。夫妻双方对财产处理有书面约定的,为尊重当事人意愿,分割财产时以约定为准,除非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约定的,按法律的规定分割处理。第四、物尽其效原则。离婚分割时应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属性等情况,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要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能力和经营条件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婚姻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决。法院判决时,一般平均分割,同时,根据财产情况,对女方及子女的利益予以适当照顾。
1、《民法典》第1062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2、第1063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即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会由双方平均分配,而婚前财产则仍为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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