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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效力的条件有: 1、公司停止公司所有经营活动,所有活动均限于清算范围,公司董事会和法定代表人不再代表公司行使职权。 2、公司应当进入...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一是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项出现;二是股东会决议解散;三是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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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公司解散效力有: 1、停止经营活动并且不再开展新的经营业务; 2、依法成立清算组,清算财产; 3、清算完毕后,各项税费清偿完毕后,公司注销; 4、公司主体资格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解散即必须停止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所有活动均必须限于清算的范围内。公司解散后,公司的法人资格在清算期间并不立即消灭,但公司已无权对外进行新的经营活动,实质上公司解散后由经营公司转变为清算公司,公司的董事会、法定代表人不再代表公司行使职权。如果公司超出清算范围继续经营业务,其经营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其次,公司应进入清算程序,清算组织取代公司机关作为法律行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的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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