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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 (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法释〔...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撤销缓刑的条件是: 一、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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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限,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限。根据《刑法》第73条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从判决生效之B起计算。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罚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判决确定之日前,犯罪分子羁押的日期不折抵缓刑考验期限。经过一审、二审的案子,缓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从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审判决后仍在羁押,可以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待二审判决生效后再交由缓刑执行部门考察。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根据《刑法》第75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考察机关批准。
一、缓刑犯如屡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当地基层司法局应依法向当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对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应进行进行批评教育,经司法所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悔改。司法局应当随即走访所在村委会、相关监护人和保证人等,对其违法和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详细掌握有关证明材料。 经审核,如当地司法局认为,缓刑犯的行为已违反“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之规定,不宜继续实行社区矫正,应依法向当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如经审理查明,在缓刑考验期内,存在违法或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情节严重的。可据此,依法作出了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裁定。裁定宣布后,在当地司法局协助下,由当地公安机关将缓刑犯送交当地看守所,或监狱收监执行。 二、法条链接: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规定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与原裁判人民法院同级的执行地公安机关提出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 (1)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已书面告知罪犯应当按时到执行地公安机关报到,罪犯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脱离监管三个月以上的; (2)未经执行地公安机关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脱离监管三个月以上的; (3)未按照执行地公安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或者不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等规定,经过三次教育仍然拒不改正的; (4)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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