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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XX法院: 贵院受理的XX诉XX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由于原告XX在本次事故中遭受严重伤害导致某些组织器官经医治无法恢复正常功能,...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申请一般有两种方式: 1、要求事故处理大队出具鉴定的介绍信,按介绍信上写明的鉴定机构去鉴定,这种方式便捷和有效,对方即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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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是交通事故受害人向肇事者索赔费用的相关依据,那么,依据相关实践经验可知,我们受害人该如何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呢?它的具体程序是怎样的?马上在下文为大家介绍。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办理交通事故身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如下:1、被评定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4、对被抚养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自行选择。由此看出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自行选择。【律师提醒】伤残评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员伤残评定的员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员伤残等级的过程。交通事故的当事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评的,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即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15日内,由受伤的当事先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才可以进行评定,如受伤的当事不提出申请的,则视为一般受伤。伤者必须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申请伤残鉴定。如果伤者15天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得到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利。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请是无效申请,即医疗终结后15日以后的申请为无效申请,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再受理。申请应当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伤残评定,并制作伤残评定书送达当事,或者向当事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自行选择。公安机关评定伤残等级的依据:一是医院证明,二是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受伤员符合两处以上伤残等级者,应以伤残程度重的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论,但须分别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当事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这里的"当事"仅指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残的当事,不包括未受伤的另一方当事。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并将重新评定的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根据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重新评定的结论是最终的决定。法律依据:1、公安部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当事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2、最高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当事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由上文可知,交通事故伤残评定需要当事人在治疗终结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鉴定机构申请即可。如果大家对此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大家随时来电咨询,我们将尽快为大家答疑解惑。
需要申请伤残鉴定,责任如何划分的?我可以帮助到您,如有需要可电联。 根据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划分责任,并主张赔偿,需要根据责任比例和医疗、伤残、户籍等情况确定,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1)、申请做伤残鉴定,根据伤残等级来计算伤残赔偿金等相关费用;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2)、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赔偿金,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等治疗终结后,申请即可,参考一、评定时机:《交通伤残国标》3.2条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治疗终结为准”。一般来讲,提前评定可能导致伤残等级增高,损害赔偿义务人的利益;延后会使伤残等级偏低,损害伤者利益。所以,应当在治疗终结后及时评定。所谓治疗终结,一般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治疗终结不等于康复。二、委托评估的方式 1、受害人方自行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伤残评定。在实践中,当事人自行委托评定的,对方如不认可,需要重新向法院申请伤残等级评定。所以,当事人自行委托评定,要考虑对方能否接受。 2、申请人民法院委托评定。受害人方可在起诉时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机构对伤残情况进行评定。对该评定结果,如无特殊情况,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法院在接受申请后一般先征求双方意见,如双方能够协商一致选定评定机构的,则由该机构评定,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机构进行评定。三、伤残评定机构伤残评定机构需要具备法定的资质。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司法鉴定机构管理、注册等作出了明确规定。选择伤残评定机构必须选择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实践中,有的受害人接受交通管理机构的安排由交通部门的法医出具伤残等级的鉴定书,因该机构常没有司法鉴定资质,其鉴定结论通常不能通过对方的认可。四、不同意伤残鉴定结论的救济方式如果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评定结论不服,其可以选择的救济方式包括申请重新进行鉴定和通过质证排除或降低伤残评定结论的证明力。重新鉴定的情形有:对当事人自行委托的伤残鉴定结论,对方可以不认可并申请重新鉴定;双方协议或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如果有(1)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或(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或(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或(4)经过质证认定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等情形,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能够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不充质证等方式解决的,不予重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但因自身的专业知识的有限,无法找出适当理由的,可以要求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专新家出庭去质询鉴定人。通过上述手段对鉴定结论进行充分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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