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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非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外来员工失业人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发放标准如下:(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累计缴费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计发;...
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实行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由政府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参保职工代表、工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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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者经职业介绍机构介绍重新就业,可以向机构分别申请领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重新就业补贴。
本市城镇失业人员的月发放标准如下:(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为本市当年度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五;(二)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九年的,为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三)累计缴费时间九年以上的,为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五。金月发放标准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二人户)标准的,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二人户)标准发给。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工资增长率、物价指数和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二人户)标准的水平,对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失业人员领取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扣除已领取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每满六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一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业后又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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