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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债权关系尚未确定,是不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因为法院必须审查,是否符合保全的条件。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法院是不会给保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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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一般是不会同意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的。 2、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3、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4、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既有权要求债务人直接清偿债务,也有权指定债务人向第三人清偿债务。对债务人而言,向第三人清偿债务等于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其法律后果都是消灭债务。本案的诉讼标的主要是工程款,属于劳务报酬的性质。承包人依约完成了工程的土建和主体结构并经验收合格,有权取得相应的工程款。此时合法的债权已经形成,至于将工程款交给承包人还是受让人,本质上并无区别。在双方对工程款数额存有争议的情况下,应以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确认的数额作为债权数额。合同解除后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如果等到工程全部竣工后再付工程款,对于受让人将是极不公平的。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一方未完成其举证责任,存款凭证仅能证明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关系,不能证明系因借贷而产生。如果能够证明双方之间资金往来关系的存款凭条,但根据证据优势原则,结合日常生活逻辑,参考以往法院的生效判决,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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