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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第一人民法院判决书

2022-08-10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x,男。 上列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罗xx,xxx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玻璃钢化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镇石步敬业路。 法定代表人:姚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x,女。 委托代理人:庾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x、姚xx、东莞市xxx玻璃钢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方倩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6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7月8日,方x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 1、李x、姚x、睿x公司向方倩荷返还本金300000元及利息127500元(从2012年1月13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13年6月13日); 2、李x、姚x、睿x公司向方倩荷支付违约金15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李x、姚x、睿x公司承担。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00元,由睿源公司负担5800元(已预交),由李x、姚x财负担5800元(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卢健如 代理审判员刘x 代理审判员何xx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冯xx 附相关法律条文(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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