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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是注册商标专有的权利,包括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积极权利是指商标持有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对核准注册的商标的使用、处分和取得收益等权利...
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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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商标专用权的内容,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和续展权等。其中最重要的是专有使用权和禁止权。商标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注册人在国家商标总局核准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禁止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可以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擅自在与其核准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
1、专有使用权。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家使用权,任何第三人不得在同类产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商标所有人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标志。2、收益权(许可权)。商标所有人通过使用商标许可他人获得对价或者报酬的权利,即理论上的许可权。3、处置权。1)转让权。商标所有人可以将商标权转让给第三方,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免费的。2)出资。商标所有人可以利用商标出资设立公司等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3)质押。商标所有人可以出质商标,设定权利质权,保证自己或者第三方的债务。4)放弃商标权。(1)明示放弃:商标所有人可以明示的方式向商标局表示放弃商标权,商标局应当注销。(2)商标所有人可以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商标局不得注销商标。
注意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要比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广泛得多。1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2商标权保护的范围:(1)普通商标权的保护及于类似之商标与类似之商品上。即不得在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已经注册之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2)驰名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则扩及于所有的产品上均不得使用与该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相类似的标志。即便该驰名商标未在中国注册,其保护范围也及于在类似的产品上不得使用类似的标志。(3)注册商标也不能被他人用作其厂商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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