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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三十七条[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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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1)》第37条,挑衅事件,破坏社会秩序,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立案追诉:(1)擅自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武器擅自殴打他人,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2)追踪、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引起他人的精神异常、自杀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3)强制或者任意破坏、占有公私财产价值的2000元以上,强制破坏公共财产,或者强制破坏其他公共场所,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的情节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这里要强调的是: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寻衅滋事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具有其中一种情形的一般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定罪的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每增加非定罪的情形之一或者同一种情形增加二次,刑期增加六个月。3,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轻伤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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