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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农民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原则

2022-01-27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要真正做到尊重农民的意愿,除了注意工作方法外,关键在于要客观地估计土地对农民的意义及农民对土地流转的基本态度,恰恰在这一点上,地区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依条件的不同,这里有三种情况:(1)对于当今大多数农民来讲,土地仍然是安身立命之本,仍然是维持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依靠。采取“自家的承包地自家种”这种土地经营方式的普通农户仍占大多数。农户既不愿意转让经营权,更不愿意放弃承包权,是大多数农村的客观现实。在这种基本农情下,绝不能超越客观条件,违背农民的意愿,用行政手段强迫农民流转土地。(2)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和大城市郊区,的确已有一部分农户,尤其是那些已经在城镇多年从事二三产业、具有稳定的非农收入的农户,有了转让土地经营权的愿望。对于相当一部分农民来说,土地的生存保障功能虽已淡化,但农民完全放弃承包土地还有种种顾忌。农户愿意转让经营权,但不愿放弃承包权,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将大量发生。这时,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而承包权则仍应明确是农户的,不能强迫收回农民的承包地。(3)在农户彻底脱离农村、融入城市的情况下,部分农户不仅自愿流转经营权,也自愿放弃承包权。这种情况目前还较为少见。既便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能要求把放弃承包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先决条件。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可以把承包地交还集体组织或经集体同意后转让给集体组织其它成员。集体也应给予合理的补偿。总之,政府直接用行政手段推动土地规模经营,会引发社会矛盾。在坚持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和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要积极探索建立市场化的土地流转机制。对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强迫农民进行土地流转、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违法行为,必须加强执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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