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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口和计划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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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条件子女的,按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的2‰的滞纳金。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收决定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与育龄人员确立劳动关系时,应当为其建立档案。用人单位与本市育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将退休职工移交社会化管理的,应当向其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工作机构移交计划生育档案。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接收。在档案移交前已违反规定怀孕或者生育的,由原用人单位负责。
已婚育龄妇女在等待定居国(地区)入境签证期间,可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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