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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告知村民选举事项,解答有关选举的询问;(二)制定选举...
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公章,并于十日内办结办公设施、财务账目、资料档案、集体资产、未完工作的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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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依法处理:(一)指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二)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三)未经依法批准,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四)在选举工作中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的;(五)其他违反村民委员会选举相关规定的行为。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日常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主持工作移交或者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不办理移交手续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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