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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受伤者本人的赔偿 抢救治疗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继续治疗费(凭医生诊断及建议)、辅助器械费(如假肢等)、康复费(医生诊断及建议)、误工费(没人实际收入及误工时间)、营养费、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公务员出差补助标准)、交通费(凭票据)、护理费(各地标准不一)、精神抚慰金(没有标准,双方协商)、伤残补助金(考虑伤残等级,参考死亡赔偿标准)……,等等 2、对于受伤者亲属的赔偿 交通费(凭票据)、误工费(本人实际收入摊到每一天及误工时间)、精神抚慰金(没有标准,双方协商)。 各地、本人的情况不同赔偿数额相差悬殊,不知道你是哪里的,事故发生在哪里,只能告诉您大概原则。和死者生前收入、挣钱能力没什么关系。 3、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赔偿 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除赔偿抢救期间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有死者生前抚养的被抚养人)、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失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肇事者在交通事故中给予受害者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1、医疗费用的赔偿标准医疗费用是指受害者在遭受人身伤害后接受医学检查、治疗和康复训练所必需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按照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和其他后续治疗费用,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起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采取医疗费等具体损失差额赔偿的原则。后续治疗费用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用是指损害经固定或者需要再次治疗复的二次功能障碍的费用。定型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从损害赔偿的社会适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误工费是受害人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和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继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无法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的,可以参照上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类似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进行赔偿。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误工损失不得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的三倍,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国有同行业平均收入计算。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1)固定收入必须有合法证明;(2)固定收入必须由受害人实际减少。受害人受到损害的,其用人单位未扣发或者未扣发其全部收入的,误工费不予赔偿或者少付。3、护理费的赔偿标准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支付的费用。《人身伤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用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理人员的,参照当地护理人员从事同等级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是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无法恢复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受害人残疾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和残疾辅助器具的配制情况确定护理等级。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应当责令法院继续支付护理费。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4、交通费的赔偿标准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5、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实需要去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应当赔偿合理部分。住院伙食补助费是住院的受害者。如果受害者没有住院,就没有赔偿费。6、营养费的赔偿标准营养费是指人体受损后代谢发生变化,受损身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不能通过日常饮食满足,必须从其他食物中获得营养所支付的费用。《人身伤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诉讼需要准备的材料:(一)民事起诉状,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二)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主要包括: 1、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 2、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时间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 3、用以证明交通费的正式票据; 4、受害人及近亲属的证明,如受害人系,最好提供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证明; 5、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伤残的证明; 6、被人与受害人系近亲属的证明,以及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 7、其他证据材料,如《书》等。以上证据材料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相应增减,并按民事起诉状的份数提交给人民法院。(三)还需向人民法院提交原告复印件或者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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