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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告地址不祥查找不到或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法院可以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送达,公告期为两个月,被告的答辩期间为十五日。公告期满后,法院就可以在公告所确定的开庭日期进行缺席审理,并根据开庭审理情况进行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找到对方财产线索,到对方住所地法院起诉,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财产,主张对方还款,详谈电话或短信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首先特别要注意诉讼时效,一般情况,法院的诉讼时效是3年。 通过法律手段有以下几种方法: 1、可以申请支付令,要求对方支付欠款及利息。 2、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起诉过程中,如被告失踪或者消失找不到,法院可以公告送达并进行缺席判决。 法院判决生效后,如对方逃跑、失踪等方式不还钱,法院可以采取强手手段执行,比如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等,甚至对被执行人实施司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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