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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一)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使用过期、涂改、...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国产烟草专用机械和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应当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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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一)使用伪造、涂改、复印、过期的准运证的;(二)使用超越有效权限签发的准运证的;(三)重复使用准运证或准运证未随货同行的;(四)准运证核定的品种、数量、规格及调入、调出地点不符的;(五)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六)运输、储存烟草专卖品无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烟草专卖渠道购货的合法有效凭证的;(七)其他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第三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非法经营罪一、概念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四、处罚 l、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恃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经营香烟是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罚款。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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