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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九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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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通过引诱、教唆、欺骗等方式,促使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的行为。那么,教唆他人吸毒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教唆他人吸毒是该罪的选择罪。教唆他人吸毒是指通过宣传吸毒后的体驯、示范吸毒方法、说服、指示、鼓励等方法,故意教唆他人吸毒,然后吸毒。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指从未吸毒的人,或者曾经吸食但已经戒除的人。主观性是明知教唆、他人吸毒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只要有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情况,应当立案追诉。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毒、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根据第353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3款规定,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加重处罚事由犯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使他人形成毒瘾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等。从重处罚事由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是本罪的从重处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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