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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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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 (一)故意伤害罪的“致人重伤”情节认定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 (二)故意伤害罪的”致人死亡“情节认定 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故意伤害罪伤残情节规定 1、“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 2、“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3、“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具备以下要件将构成故意伤害罪:1。主要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2、对象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身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的人格权。只有当自伤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违反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3、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损害他人健康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其发生。4、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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