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刑法》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
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独立适用的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而有所不同。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处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在犯新罪的是否数罪并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5月16日作出的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依法数罪并罚”。 但这一司法解释是针对1979年刑法所作的,能否适用于现行刑法?如何计算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否适用于新罪的主刑执行期间?剥夺政治权利如何并罚?审判实践中对这些问题一直存有分歧。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的《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司法解释,将消除上述分歧,规范和统一该类案件的裁判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负责人今天(9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给出了一个非常明确的答复。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这符合刑法有关数罪并罚和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规定的要求。附加刑未执行完毕的属于刑法第七十一条中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此外,根据刑法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的规定,数罪并罚不仅包括主刑之间、附加刑之间的并罚,也包括主刑与附加刑的并罚。刑法还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在徒刑执行完毕以后才能开始执行,而不能在有期徒刑执行期间同时继续执行前罪尚未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对此,司法解释规定,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起停止计算,并依照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继续计算。
《刑法》第56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即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据此,除了对该条所列举的犯罪人以外,对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人,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例如,对于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4人已浏览
239人已浏览
125人已浏览
1,46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