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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双方进行协商,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如果对方存在严重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可解除合同。一、购买没有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根据国家...
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 (一)逾期交付房屋纠纷。逾期交房是非常普遍的现象,造成逾期交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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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继续履行。 根据你目前提供的信息,可以通过这个方式解决,但到底这个方式是否行得通,我们还需要了解更多的资料才能确定。
二手房买卖发生纠纷主要源于合同纠纷,因为合同如果约定不明或者是对合同的履行不当都会引发纠纷,那么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到底有哪些,怎样才可以避免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这些问题我们在下文都会涉及到,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有哪些1、逾期支付房款引起的纠纷下家逾期支付房款时,上家可以要求继续付款之外,还可以要求下家支付相应的利息或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上家还要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解除合同,不再出售房子了。下家要注意的是,如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下家用银行贷款支付部分房款,而到时由于贷款政策调整或别的原因银行未能足额放贷的话,下家仍然要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2、逾期交付房屋引起的纠纷上家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还未交房,除了有一些正当的理由,比如下家未按时付款,否则要对下家承担违约责任。3、逾期办理过户手续引起的纠纷上家或下家都有可能想毁约而迟迟不去办理过户手续,但下家想毁约时主要采用不支付房款的方法,所以一般是上家不办过户手续,这时,下家如果对这套房子志在必得,一定要尽早起诉,同时为避免上家另将房屋转卖他人,最好将房屋进行保全。4、要求返还定金引起的纠纷按定金的性质,可以分为立约定金,违约定金等等,约定哪种定金,关键要看定金合同中是怎么约定。5、因中介行为引起的纠纷如上家或下家在与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合同后,由于避开中介公司进行交易或签订买卖合同后毁约,造成中介公司中介费的损失,中介公司可以根据居间合同追究其责任。又如中介公司在进行居间和代理时,不规范不尽责而造成的纠纷。二、怎样避免二手房买卖纠纷由于买卖双方通常不注意将一些如申请贷款能否成功,物业管理交接等细节方面写入合同,由此引发纠纷,如果合同未作出明确约定,纠纷通常无法得到妥善满意解决。在签定二手房合同之前,买房人应该仔细检查房屋的状况,以避免二手房买卖合同引起纠纷。主要包括几个方面:第一,检查房屋的产权证和土地证,看两证是否齐全(有些房本是两证合一的);第二,是要看清楚产权证是否被抵押和土地证上的土地使用年限的记载;第三,检查房屋本身的质量。除了以上几点之外,还要注意房屋是否被卖房人出租;第四,要检查房产证上的产权人姓名和卖房人的身份证上的姓名是否一致。第五,看产权证上是否有共有人,如果有共有人,还需要共有人出具书面同意证明。即使是夫妻共有的情况,也需要另一方出具证明,以避免纠纷;第六,对于买方来说,除了要严格按照建设委员会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格式订立合同之外,还需要将一些细节问题纳入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的物业管理交接,户籍的迁移等问题。第七,买方可以留一定的房款作为“保证金”,等买房将物业管理交接,户籍迁出之后再将房款全部交齐。第八,是对于贷款无法如约办下来的情况要尤其注意,这是导致最近一些二手房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买房人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可以设立一个期限,如果由于客观原因到期未能办理按揭贷款,双方的解决办法。买东西或许不需要签订合同,但是对于房产这样的不动产的买卖就不得不签订书面的合同来以防万一。不过即使是签订了合同也不可能万无一失,很多购买二手房的朋友就不知道二手房买卖合同会有哪些纠纷,如何才可以有效的避免这些纠纷的发生,最好在购买二手房的时候先咨询专业的房产律师,也可以请律师陪同购房。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1、房屋质量低劣型。质量是一切商品或者服务的灵魂,尤其在商品房买卖关系中体现的更加明显。众所周知,由于商品房价值较高,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必需品,买受人往往倾其所有甚至举债购买,因此,购买商品房的意义以百年大计来论绝不为过。但是,少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全然不顾买受人的利益,将开发成本降至不能保证质量的地步,铤而走险,野蛮施工,以次充好,坑害老百姓的利益。 2、逾期不能正常交付型。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不能正常交付买受人商品房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比较常见的类型,其中原因诸如资金短缺或审批手续欠缺等导致建设工期延长不一枚举。近年来,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正常交付的原因又有了新的表现,司法实践中发现,因开发建设行为不规范而引发的此类纠纷呈现的比较明显。 3、故意隐瞒相关资质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已经作出了比较完善的规定,而在现实生活中,除了因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不严,出现房地产开发企业虽然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但并不实际具备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的情形外,还有相当一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置法律法规于不顾,明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却哄篇买受人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明明未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却大张旗鼓地进行工程建设;明明不具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件,却通过采取签订名目繁多的认购、定购协议的形式为买受人设立种种陷阱。 4、权属证书缺失型。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具备拆迁资质,必须委托具备拆迁资质的拆迁安置公司进行拆迁安置,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拆迁安置公司的报酬有时就是待建的商品房,拆迁安置公司对这部分商品房则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义对外销售,签订合同,办理权属证书同样要借助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义进行,一旦两家产生利益冲突,买受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5、广告宣传失实型。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人们因相信广告而上当受骗的事经常发生,各种传媒也不断披露或名不副实,或夸大其词,甚至是瞞天过海的广告事件内幕,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因此受到一定的惩处,但其受到惩处的损失与因虚假广告而产生的收获相比微乎其微,房地产开发企业感觉不到痛痒,仍我行我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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