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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女,即已解除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故不再享有继承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
一般没有。解除抚养关系的情形一般是指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抚养关系解除、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关系解除,如果是这两种解除抚养关系的情形,是没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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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如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关系。这种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因一方的死亡而终止,也可以因所拟制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如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 再者,继父母子女关系中,没有形成长期共同生活和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仅存在姻亲关系,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终止时,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 最后,有长期共同生活或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恶化,双方或继父母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可准许解除。但解除关系后,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成年的原继子女仍应承担赡养扶助的义务。
法律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育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可以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可以自行恢复。 也就是说,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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