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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 (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 (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 (5)对标的物数量、包装、...
1、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而当事人如果对合同内容存在着认识错误,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该认识错误会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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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而当事人如果对合同内容存在着认识错误,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该认识错误会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一般可认定为重大误解。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确定合同重大误解的方式是: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而当事人如果对合同内容存在着认识错误,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该认识错误会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一般可认定为重大误解。
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应认为构成重大误解: 1、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2、当事人的误解必须是要对行为的主要内容构成重大误解;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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