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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最长期限为三个月,特殊情况六个月,具体原因如下:1、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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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对于行贿者可以采取留置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留置措施必须在立案后才能实施,因此不存在无中生有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明确规定,当被留置人员被指控涉及犯罪并移送到司法机构后,如果最终被判定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等刑罚,留置的时间将转化为管制期限的两倍,或者折算成拘役、有期徒刑的一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我国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员采取留置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果需要延长,可以延长一次,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需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也不得超过三个月。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应当折抵刑期。具体而言,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行政监察法》第十三条规定:“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本条规定是监察机关有效地履行监察职能,维护和严肃政纪的重要保证。监察机关的职责,是通过监察人员的行为来实施的,监察人员代表监察机关行使国家赋予的各项权力,监察人员合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国家强制国力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拒绝、阻碍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法执行职务,是监察人员在进行监察活动的过程中,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正确行使监察职权。“依法”的含义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监察人员必须在国家授予监察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监察工作,否则就是越权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二是在适用法律上,必须严格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监察人员从立案、立项到作出监察决定和提出监察建议,以至受理复审、复核,都必须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依据。三是监察人员在开展监察工作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指拒绝、抵制或者以暴力、威胁、利用职权以及其他方法干扰、影响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如以暴力方式阻止监察人员开展案件调查,拒绝就监察机关所提出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等。打击报复监察人员,是指组织和个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监察人员,采取各种方式,故意使其陷于不利处境,使其民主、人身、财产等权利受到损害。打击报复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诬蔑陷害,围攻阻挠,谩骂殴打,无理地调动工作、压制提职晋级和评定职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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