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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
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延期或者分期偿还。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后,债务人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而拒绝执行的,将被拘留、罚款。暂时无法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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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力偿还债务有这几种情况:如果是有限公司,以公司的资产作为偿还额度;如果是,以所占的股份作为偿还额度,其它有优先购买被处置的股份;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以企业资产以及个人资产作为偿还额度.我一朋因三角债务不得已又欠下他人债务,现在实在无法偿还被起诉至法院,工厂被查封了,人被拘留15天,现需交付大笔保金才能出来,但是这笔保金也交不齐,请问这种情况下,在15天拘留期满后能否出来,并且还要继续承担其它什么样的责任,工厂是否会被?
1.依选择权人的选择,选择之债成为简单之债,但不一定成为特定之债。 2.债权人或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时应以意思表示向对方为之,选择的效力,因意思表示到达于相对人时发生效力,无须相对人的承诺。 3.选择为意思表示,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 依选择权人的选择,选择之债成为简单之债,但不一定成为特定之债。如果所选定的给付物,系以种类指示,其履行仍然要依种类之债的有关规定,仍需加以特定。选择的效力不仅向将来发生,并溯及于债的关系发生之时。即债权人有选择权的,如因债务人应负责之事由导致给付不能时,债权人仍有权选择已经不能的给付请求赔偿因给付不能而受到的损失债务人有选择权时,如因债权人应负责的事由导致给付不能时,债务人仍有权选择已经不能的给付,从而免除其债务。 债权人或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时应以意思表示向对方为之,选择的效力,因意思表示到达于相对人时发生效力,无须相对人的承诺。由第三人行使选择权的,多数国家法律规定第三人须向债权人和债务人为意思表示,但也有的国家法律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一人为意思表示即可,如日本。第三人所为的同一内容的意思表示,同时到达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同时发生选择的效力,先后到达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以后一意思表示到达时发生选择的效力第三人所作的内容相异的两个意思表示,无论同时或先后到达债权人及债务人,均不发生选择的效力。 选择为意思表示,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当意思表示有瑕疵时,如错误、欺诈、胁迫等,可构成选择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原因。选择权人为选择的意思表示时,可以采用明示的方式,也可以采用默示的方式。选择的意思表示一经达知当事人即发生选择的效力,非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同意,不得随意撤回或变更。对债权人或债务人行使选择权的,其撤回或变更应征得相对人的同意对第三人行使选择权的,其撤回或变更应同时征得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同意。
1、可以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分期支付债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有权申请强制执行。《》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3、如果是企业的话,要申请破产,进行。破产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不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补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并由宣告破产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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