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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
1、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包括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比如,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哪些人适用。 2、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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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他们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提起的民事诉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民事诉讼法。外地人,无国籍人,外企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限制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哪些人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条的规定,我国的民事诉讼法适用于所有在我国领域进行民事诉讼的人。具体包括下列几类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 (三)虽然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但申请在我国法院进行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
民事自认行为就是当事人对对方所提出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不予反驳的行为,也是表示认可的意思。对不利己事实自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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