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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不可以剥夺精神病人的继承权,因为遗嘱应该要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收入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所以遗嘱中约定剥夺精神病人的继承权是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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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不可以剥夺精神病人的继承权,因为遗嘱应该要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收入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所以遗嘱中约定剥夺精神病人的继承权是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又有了行为能力,仍属于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效力。无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指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实践中,对遗嘱能力的确定还应注意几种情况: 1、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所立遗嘱有效,发病期间所立遗嘱无效; 2、精神病治愈后的成年人,所立遗嘱有效; 3、被诊断为痴呆症及年老而神志不清的人所立遗嘱无效。
1、遗嘱一般不可以剥夺精神病人继承权。因为精神病人一般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继承人,而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无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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