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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标准是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而不是是否能够找得着。 只要证据确凿,法院一般情况下,是会给立案受理的,尤其是现在实行立案登记制,立案时法院只对案件进行形式上的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这一规定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基本原则在立案阶段的具体体现。
自诉案件时受害者直接向法院提出,如果有直接证据却无法获取,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但是不能经过公安局直接进行立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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