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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解散时,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以下职权:第一清算公司财产,分别制作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第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解散时,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以下职权:第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第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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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四)借款; (五)设定财产担保; (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八)放弃权利; (九)担保物的取回; (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第一,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第二,保管和清理与破产企业有关的财产。 第三,为清算目的,继续破产企业的营业。 第四,为开展清算活动,可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一定数量的会计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五,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的合同。 第六,请求召开债权人会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第七,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处理、变价和分配。 第八,申请终结破产程序,办理破产企业的注销登记。
公司清算组成员由公司股东自行成立或向法院申请后,由法院指定任命。清算组应当选择或由上级任命一个人对整个清算工作负责。 公司清算组是指公司出现清算原因后依法成立的公司债权处理、债务组织、公司清算组是公司清算期间的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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