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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劳动者可以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得因怀孕而辞退劳动者。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
女职工怀孕,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女职工可以反映到工会、妇联、劳动局、仲裁委员会处理,甚至可以上诉法院解决,申请双倍的经济补偿。法律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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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法律法规一贯注重对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对解除怀孕女职工有很多限制性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部门都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况降低女职工工资,退休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服务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者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工资、退休,解除劳动和录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作了更加严格的特殊保护,明确用人单位不得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强行辞退处于“三期”的女职工,就属于违法解除。
怀孕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获得两倍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三倍的,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三倍的金额支付经济补偿,最高支付经济补偿年限不得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薪,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单位这样是不合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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