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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是什么规定

2021-06-24
第二十八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出现交通事故后,因收集证据的需要,交警可以扣车。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因调查、鉴定、重新鉴定等事项的期限规定相对复杂。但从第四十四条与第四十七条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与交警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应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完成,也就是说发还被扣车的期限至迟不能晚于领取事故认定书之后五日。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应当对交通事故的现场进行勘察,涉及到事故责任的认定的,还需要对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以及事故责任进行划分处理,具体情况下还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而发生违法行为。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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