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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解除劳动关系合法的,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过错的,没有补偿;不...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终止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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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在乙方公司工作。未经双方同意,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乙方私自终止于甲方合作关系,甲方是可以诉讼对方,要求一定赔偿的。
你可以获得的补偿及赔偿有: 1、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你四个月的平均工资; 2、单位没有与你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底之间的11个月的一倍的平均工资。自2009年1月1日起,单位应该和你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单位未与你签订,你可以要求2009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的一倍平均工资。 3、用人单位有义务为你补办补缴2007年7月至2011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合同到期时,劳动合同终止。如果此时职工要求续签合同,单位不同意,单位应当给予职工经济补偿金(不是赔偿金)。如果单位同意续签合同,而职工不同意续签,单位不用支付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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