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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毒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本条增加了投毒这种行为方式。对投毒行为直接适用本条之规定。故只要行为人实施的投毒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即便尚未造成严重后...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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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即使是行为没有造成不特定的或者是多数人的生命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危险犯,但只要具有造成损害后果的危险状态即可构成既遂,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重大损失,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所以本罪的未遂是犯罪行为没有能够达到这种状态,造成危险状态后有积极的消除这种危险状态。其中止是行为人在自己意志的支配下自愿放弃该犯罪行为,或者是在进行该行为后
即即使是行为没有造成不特定的或者是多数人的生命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危险犯,但只要具有造成损害后果的危险状态即可构成既遂,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重大损失,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所以本罪的未遂是犯罪行为没有能够达到这种状态,造成危险状态后有积极的消除这种危险状态。其中止是行为人在自己意志的支配下自愿放弃该犯罪行为,或者是在进行该行为后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立案标准为: 1、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 2、此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危险犯,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存在即可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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