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以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由而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应当举证证明以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由而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应当举证证明:(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婚...
以遗弃家庭成员为由而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应当举证证明夫妻一方有抛弃他方或家庭其他成员的事实。遗弃家庭成员为由而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应当举证证...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结婚证是用于证实婚姻存续关系最直接的证明。如果起诉要求离婚但又确实没有结婚证,只要还有其他材料能证明婚姻关系存续的,也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 2、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从未办理过结婚登记起诉离婚的处理: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属于事实婚姻的,可以直接提起离婚诉讼;1994年2月1日以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先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以后再提起离婚诉讼;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人民法院将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办理过结婚登记但遗失或损毁结婚证起诉离婚的处理:首先,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其次,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再次,可以向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查阅并复印婚姻登记档案。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没有登记结婚,以夫妻关系同居,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求:1、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二、同居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双方在1994年前同居时已具备结婚的实质性要求。即:(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二;(2)双方自愿结婚;(3)双方均无配偶,不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一般情况下,证明事实婚姻需要收集相关材料,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一般认定为非婚同居。这种关系会产生很多法律纠纷,所以建议大家一定要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样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
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需要补办结婚登记,然后通过一般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3人已浏览
117人已浏览
119人已浏览
12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