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有一定的考验期限,且在考验期内应当遵守监督机关的相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故假释的监督机关为罪犯所在地的居住社区。
要看释放的原因而定,如果是减刑后提前释放,如果在一定时间内再次犯罪构成累犯的话,要从重处罚;如果是因为假释提前释放的,在假释考验期内再次犯罪,应当撤销假释,将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和后罪刑法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由该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进行监督执行。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假释在我国刑法中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地适用假释,把那些经过一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必要继续关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复归社会、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86人已浏览
354人已浏览
117人已浏览
14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