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本人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为与修改后刑诉法相一致,确保修改后刑诉法正确实施,司法部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法律援助案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 一、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的;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二、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证供、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这主要包括: ⑴不满14岁的人; ⑵已满14岁不满16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罪行; ⑶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犯罪的。这些人之所以被无罪释放,并非缺少犯罪事实,而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豁免了其刑事责任,因此,国家当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42条第2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这主要包括: ⑴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的; ⑵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⑶经特赦免除刑罚的; ⑷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⑹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4、刑事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刑事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判长、审判员: (致使受害人李某重伤的)魏侠故意伤害一案,将行凶者绳之以法,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是被害人的强烈要求和愿望,为实现这一目的,受害人李某向扬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扬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所为其刑事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我们受北京市雨仁(扬州)律师事务所指派,出庭指控犯罪并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为严惩刑事犯罪、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希望法庭予以采纳。 一、刑事责任部份 (一)、同意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公诉意见。 (二)、建议对被告人在7年至10年范围内量刑 根据魏侠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我们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手段残忍,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极大,请求从重(7年至10年)判决。 1、被告人故意伤害犯罪致人重伤,事实清楚。为了伤到被害人要害,被告人有预谋地、用事先购买好的硫酸液体,采用特别残忍手段、朝被害人头部泼洒、,造成被害人头部、脸部、腿部等处烧伤,致其较严重残疾(重伤); 2、被告人的犯罪后果很严重。被害人即使经过医院救治,医院诊断结果显示被害人的伤情还是很严重:额头顶部头皮缺损、面部块状瘢痕、容貌毁损严重。 3、被告人无视受害人及其家属存在,没有经济赔偿行为,也未支付任何医药费给被害人,被告人对被害人无认罪表示,无道歉或悔罪表示。 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 在民事赔偿部分,因被告人行为造成原告人多次进行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及相应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应依法予以赔偿,鉴于被告人的行为导致原告人原本美丽的容貌遭到严重毁损,被告人也一直未对原告进行任何赔偿,对其行为没有悔改表现,请求对其依法从重处罚。 上述代理意见,请法庭采纳 代理人: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21人已浏览
183人已浏览
202人已浏览
11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