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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但以下情况,就不能享受年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年假规定天数:累计工作10年以下20年的,年假10天;20年以上,年假15天;1年以下10年的,年假5天。员工在年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实需要安排员工年假的,可以安排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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