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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取保候审。但需要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
1、的申请。被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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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取保候审,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也可以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夫、妻、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以及侦查阶段聘请的律师或者审查起诉之后委托的辩护人,向司法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即填写取保候申请表。在侦查阶段,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在审判阶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并决定是人保、财产保,还是人保与财产保并用。对于人保,取保候审申请人必须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经司法机关批准,由保证人和被担保人(即被取保候审人)出具保证书,保证人保证履行《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被保证人保证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取保候审人的人保手续即告终结。对于财产保,司法机关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责令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出具由司示机关确定的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取保候审的财产保手续即告终结。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具体时间由司法机关决定),如果被取保候审人不违犯《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司法机关不退还保证金,将其上缴国库;根据不同情况,司法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重新办理取保手续,也可以转变为监视居住、逮捕等强制措施。对于人保与财产保并用,即将上述人保、财产保的手续同时办理,并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其取保候审手续即告终结。
被拘留的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被逮捕嫌疑人的律师等待审查。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并且提出了保证人或者能够交纳保证金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同意并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嫌疑犯,被告人等待审查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机关决定收到执行机关没收保证金的书面通知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后,必须在5天内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命令嫌疑犯重新缴纳。
申请主要有三种方式,不同方式有不同的程序。第一种是在拘留期间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向公安机关提出。第二种是在逮捕之前向检察院提出。这种情况下,需要撰写《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附上相应证据材料提交到检察院并和工作人员沟通。这种情况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取保候审,只是结果等同于取保候审,并且效果比第一种方式要好得多。第三种是在嫌疑人被后至判决生效前,向办案机关提出《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要求变更为取保候审。这种情况也不是取保候审,我们称之为羁押必要性审查,但是如果辩护意见被采纳,结果就是取保候审。实践中,第二种方法往往会被忽略,其实成功率反而更高,应充分重视和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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