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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未遂,不需要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失费。 受害人要求赔偿,法律不会支持的。 当然,如果被告人主动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失费,法律上也是不干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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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导致受害人的身体受到伤害,强奸罪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不能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具体刑事方面如何判刑,由法院进行确定。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导致受害人的身体受到伤害,强奸罪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不能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具体刑事方面如何判刑,由法院进行确定。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受害者进行精神损害赔偿,造成身体损害的,必须赔偿医疗费、过劳费、看护费等费用。根据《刑法》第36条,因犯罪行为造成受害人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应根据情况作出赔偿经济损失的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首先承担对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受害者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受到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民事诉讼。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威胁手段是指威胁受害者,威胁,达到精神上的强制能反抗女性的手段,威胁的核心是引起受害者的恐惧心理,不能反抗,实现强奸的意图。可以直接对女方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方进行威胁,可以是口头威胁,也可以是书面威胁,可以是暴力威胁,比如持刀威胁,也可以是非暴力威胁,比如暴露隐私,破坏名誉威胁。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是用酒醉和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女性,利用女性睡觉的机会强奸女性的丈夫和情人强奸,利用女性患重病的机会强奸女性,或者利用女性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强奸女性的假病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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