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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邮政法》的说法,只能赔运费的3倍。有的快递(物流)公司在运单上(背面)有承运条款,上面一般有提及,按运费2-10倍的说法都有,也有的是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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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强制性规定,如果你在两年之内不主张权利,你就丧失诉讼权利,而这种主张并非是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在超过诉讼时效之后还没完没了地自行主张,而是必须通过法律程序主张,这一点,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早已作过规定。因此说,你在超过诉讼时效之后,再向法院起诉的诉权已经丧失,它不因你寄出特快专递,诉讼时效就能得到延续,这是你对诉讼时效的误解,即使对方收到了特快专递也没用。
《邮政法》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如我上次所言,甲方向你发快递挂号信作为对你申请的答复,其有效与否关键要看你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如果你申请时同意其在两个月或更长的时间内予以答复,那么甲方现在给你寄的答复则仍然有效;反之,如果你在10月份申请时要求甲方予以尽快答复(例如一个星期),而甲方直到11月份才给你答复,那么该答复超过了合理期限,属于无效.至于甲方会用什么手段逼迫于你,我认为只要你法律上有理,就不用过于担心其非法的手段,你完全可以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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